第一條 為加強廈門市軟件園企業管理,推動軟件產業基地建設,促進軟件和信息服務業集聚發展,根據《廈門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廈門市軟件園一期、二期、三期及后續開發區域(以下簡稱軟件園)研發樓和入駐軟件園企業(以下簡稱入園企業)的管理。
軟件園內的市政配套項目以及生活配套服務企業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廈門市軟件園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市政府派駐軟件園的管理機構,負責統籌軟件園總體發展規劃、開發建設,以及招商引資、產業培育、管理服務等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資源規劃等部門依職責支持軟件園的建設和發展。
第四條 管委會可以根據實際在軟件園內設立工作機構,具體負責軟件園及入園企業管理的日常事務,并可以按規定委托第三方專業化機構進行軟件園運營與服務。
入園企業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管委會依法開展軟件園管理工作,按要求及時報送相關統計報表。
第五條 管委會根據軟件園發展規劃,編制產業發展目錄,并向社會公布。入園企業應當符合軟件園產業發展目錄要求。
第六條 符合條件的入園企業可以按規定在軟件園內申請自建研發樓,也可以購買軟件園內的研發樓,購買研發樓的條件由管委會另行制定。
第七條 入園企業不得擅自改變研發樓用途,除研發、檢測和中試以外,不得在研發樓內從事制造、裝配、維修和加工等生產性業務或者其他不符合軟件園產業發展目錄的經營活動。
第八條 入園企業出租或者轉租軟件園內研發樓的,應當符合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等約定和有關規定,并在出租或者轉租之前至少15日書面告知管委會。承租人應當符合入園企業相關要求。
第九條 管委會搭建公共技術平臺、產業協作平臺和人才引育等平臺,推動入園企業發展。
管委會應當不斷提升軟件園行政效能和數字化治理水平,實現軟件園管理智能化,為入園企業提供更加便捷化的服務。
第十條 軟件園內的產業用地土地使用權及其建(構)筑物依法轉讓的,轉讓方應當在轉讓之前至少15日書面告知管委會,管委會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等約定和有關規定處理或者提出處理意見。
軟件園內的產業用地土地使用權及其建(構)筑物因破產清算、強制執行等原因被依法處置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一條 入園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委會會同有關單位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等約定和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ㄒ唬┙洜I活動不符合軟件園產業發展目錄,且未在通知期限內完成整改的;
?。ǘ┏凶馊嘶蛘邔嶋H使用人的經營活動不符合軟件園產業發展目錄且拒不整改,企業未在通知期限內予以清退的;
?。ㄈ┮耘撟骷俜绞津_取建房或者購房資格的;
?。ㄋ模┢髽I退出軟件園或者提出由管委會回購申請的;
?。ㄎ澹┮婪☉斖顺鲕浖@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企業弄虛作假取得相關優惠政策支持,一經查實,管委會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取消其已取得的相關優惠政策,追回相關資金,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管委會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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